新能源车主顾女士在给爱车充电时产生了500多元的费用,其中400多元是加班费。女士正在挣扎。顾某接受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。 10月23日,本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上海一中院”)获悉,法院近日审结了合同合同案二例,认定向汽车公司支付的新款项是基于合同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顾女士是一辆新能源汽车的车主。 2024年10月的某天,他在酒店停车场使用新能源超级充电站给汽车充电。充电后,女士并没有转移。顾先生当时的车,该车将保持充电一小时。之后,顾女士的支付宝账户将自动扣除546.85元,其中充值费108.45元,另外还需额外扣除438.4元。加班费。这笔费用是因为他在收费后94分钟内占用了停车位。顾女士认为,某新能源汽车公司在提醒超时占用费方面并没有采用不好的方式,在充电完成后提醒汽车移动的方式也没有采用有效的方式。因此,收取此项费用是不合理的。与新能源汽车公司交涉无果后,顾女士将新能源汽车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退还加班费438.4元。一审法院认为,某新能源汽车企业通过充电站布告、地图弹窗、官网等方式公布占用费,定价并不过高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因此,一审法院驳回了女士先生的诉讼请求,对女士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不满意。顾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,焦点问题是:本案争议主要在于:涉案加班工资条款是否成立、有效,加班职业工资的性质和加班工资标准是否合理。某新能源汽车公司通过官网、车载大屏、手机APP、小程序等方式,向用户充分告知发电充电服务、超时占用费唤醒标准等。女士经历过很多次。因此,他在使用该公司的计费服务时接受了超时占用费的条款。加班费是向违反合同、超时收取停车位的车主收取的费用。它们属于液体损害赔偿的性质,是对有明显主观错误的违约方的适当惩罚。它们不受法律禁止。新能源汽车公司通过手机应用等方式告知用户充电状态,首次用户占用费也会o 被放弃。这些举措可以证明,新能源车企设置超时占用费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车主及时移车,提高充电站使用率和用户体验。在充分通知和警告的情况下,合理使用惩罚性违约金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。顾女士自2022年开始拥有新能源汽车,对充电所需时间有清楚的了解。当天他本来可以早点离开,却长时间霸占充电设备,这是明显的罪过。据顾女士介绍,在环费覆盖期间,顾女士的工作量较大,因此,本案涉及的加班工资标准并不是很高,不需要调整。综上,上海号被驳回。一中院提起上诉,维持原判。 (文中提及人员均为化名)
编辑:王志涛